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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男子禁渔期用电瓶打鱼被刑拘
  • 发表时间:2017年04月10日

  央广网重庆3月28日消息(记者陈鹏)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是禁渔期,在此期间在禁渔区打鱼或获刑,近日,重庆市民王某、李某和卢某在花溪河用电瓶打鱼,触犯刑法被刑拘。

  傻 因好玩跑去打鱼

  3月24日,家住南彭百合子村的王某,在家招待亲友李某和卢某等人,晚饭后李某和卢某等人想去河里打鱼,打算弄点新鲜的“野味”来吃,并且连电捕鱼工具都准备好了。王某从来没有看到过打鱼,觉得好奇好玩,对附近河流地段又熟悉,就兴高采烈地领着他们来到了界石镇公平水磨附近的花溪河打鱼。

  巧 民警当场抓个现行

  近期正是禁渔期,花溪河属于禁渔区,界石派出所民警对辖区花溪河段日夜开展巡逻,防止他人非法捕捞,哪知24日22时,民警夜间巡逻到公平水磨河段时,正巧发现王某等人在此处用电具打鱼,当场将王某等人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悔 两斤鱼导致三人获刑

  经称重,王某等人捕获5条鲫鱼、小餐子鱼45条,大餐子鱼19条,河虾17只、黄鳝3条共约2斤。经审讯,王某等人对自己用电具捕捞鱼虾的行为供认不讳,但他们万万没想到,打捞的两斤鱼虾却让他们三人触犯了刑法,目前警方已对王某三人采取了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地侦办中。

  禁 非法捕捞或触犯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的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警方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们,切勿在禁渔区、禁渔期开展非法捕鱼活动。